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16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3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辉(系***之子),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霞(系***之女),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南医院医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祖明莉母亲),女,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明杰(系***女儿),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建材公司退休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迪(系祖明莉女儿),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长波,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迪,原审被告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程序上,祖明莉已经于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去世,一审法院并未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在实体上,祖明莉以房屋买受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设计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效力,而设计院对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祖明莉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祖明莉购买房屋的真实性未予查清。同时,设计院是否真实出售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房屋的基本事实亦不清楚。故一审判决程序存在瑕疵,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东辉
审判员 金 玉
审判员 梁 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