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3892号
原告:**,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荣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贵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乡镇工业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贵民,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大庆市贵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呼兰监狱。
第三人:曹桂学,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胜,1951年6月25日出生,大连升兴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夏长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革明,男,汉族,1959年4月21日出生,系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副院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贵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桂学、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冷志强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歆
书记员徐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