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勘测设计院

**与大庆市贵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3892号
原告:**,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荣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贵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乡镇工业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贵民,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大庆市贵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呼兰监狱。
第三人:曹桂学,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胜,1951年6月25日出生,大连升兴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第三人: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夏长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革明,男,汉族,1959年4月21日出生,系大庆市勘测设计院副院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贵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桂学、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冷志强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歆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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