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3927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黑龙江省克山县远达综合楼2号楼亿豪大酒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一,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梅(夫妻关系),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夏长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市勘测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32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程 宇
人民陪审员 马元丽
人民陪审员 高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