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26执保15号
申请人昆明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羲和,执行董事。
住址:昆明市桃源街桃源广场高级公寓A幢1单元701室。
被申请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勇。
住址:昆明市。
申请人昆明青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287545.9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石林王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