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金大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海门市金大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5261号
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丝绸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海门市金大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街道江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女,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女,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金大地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均由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