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2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云上小区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水县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福润街P3-6号。
法定代表人:刑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水县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云2524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工程款643520.17元,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建水县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建水县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建水县临安镇广慈水库尾部青山路旁两宗土地(1、建国用(2011)第××号;2、建国用(2011)第××号),本院已查封上述土地,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人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