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42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543。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
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7458D。
住所地:昆明市云山小区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田。
被执行人:朱以品,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蒲春燕,女,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张玉文,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以品、***、蒲春燕、张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以品、***、蒲春燕、张玉文已履行12289706.3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