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2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环球金融大厦一至三层,17-19层。
法定代表人:潘岭。
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云山小区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文。
被执行人:朱以品,男,1963年09月29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蒲春燕,女,1985年11月0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张玉文,男,1963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以品、***、蒲春燕、张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现因本案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为系列案,为便于案件执行,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云0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翁阳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代晓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