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执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徐琴、漆丽,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云山小区综合楼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9)云0103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77584.31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0元,由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8277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4)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号长安牌汽车、云A×××××号解放牌汽车、云A×××××号长安牌汽车、云A×××××号解放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