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03民初6146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丽,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云山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昆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77584.31元及利息(以1577584.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12日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接昆明星耀体育城运动有限公司绿化工程,该工程包干价270万元,前期昆明星耀体育城运动有限公司已经支付10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2017年6月12日,昆明星耀体育城运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654084.31元,该款汇入被告富滇银行高新支行账户,因被告欠富滇银行高新支行贷款,该款项被富滇银行作为归还贷款扣留,未能将该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扣除税金以后为1577584.31元,上述事实由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予以确认,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
被告昆川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工程款打到公司账上之后,因另案被冻结了,就用于抵案款了。公司也与原告多次协商,现在因董事长病了,加之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公司现在无法开展业务,没有收入,也没有经营,故无法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1577584.31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利息应否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收到昆明星耀体育城运动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即应当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拖欠,应当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被告占用其资金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自被告收到工程款之日起计息过于苛求,本院酌情确定为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577584.31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0元,由被告昆明昆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韩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