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2996号之二
申请人: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而故意长期拖欠货款不付,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83065.03元的银行存款(账号:50×××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户名: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0×××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户名: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并提供由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担保(担保金额283065.0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50×××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户名: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50×××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户名: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
本案的保全金额以283065.03元为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算。属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一年。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