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3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厚德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09号之一3楼自编05房。
法定代表人:刘耀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雄,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东万通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09号之一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伟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厚德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广东万通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厚德技术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邹 莹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彭思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