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1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小妇人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第五社工业区东二座。
法定代表人:胥亭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亭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友,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毕村北路4号3、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巫惠林。
原审被告:朱灿镳,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审被告:朱华敏,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25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从化太平镇中路338号,本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与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朱灿镳与原审被告朱华敏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育周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玮瑶
林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