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7民初3707号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雄,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苑,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其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人事部的经理,于2018年6月20日入职。入职后不到两个月,即分别向公司内部近二十名员工以小孩读书需择校费为由借款,均承诺短期内还款。被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公司提出借款10000元用于小孩择校费,并同意公司在其任职期间的工资中分三期扣还,扣款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工资扣2000元,2018年8月工资扣4000元,2018年9月工资扣4000元。但是被告在2018年8月27日上午一收到公司发放工资到账的短信消息后,即收拾包袱悄悄离开公司,不跟公司领导请假或者辞职,并且在逃离路上一直编造各种理由欺骗公司员工及领导,以便拖延时间,此后,被告即失去联络。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诈骗行为,向当地派出所举报后,派出所未立案。虽然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不大,但是其向公司近二十名员工借款后,放弃高薪职位急忙潜逃,骗款和赖账目的明显,在公司也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为打击此种借款型诈骗,给予被告一定的惩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入职材料》、《授权扣款委托书》、《监控视频截图》、《还款承诺》、《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小孩读书需择校费为由向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以现金的形式借给被告10000元,被告***在《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书》签收人处签名确认。被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授权扣款委托书》,同时承诺分三期在工资中扣除(一、2018年7月工资扣2000元,二、2018年8月工资扣4000元,三、2018年9月工资扣4000元)归还给原告。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从被告7月工资中扣除2000元,现被告***从2018年8月从公司离职,导致原告不能按约扣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引致成诉。
在庭审中,原告要求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10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以现金的形式借给被告10000元,被告***在《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付款申请书》签收人处签名确认,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经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从被告7月工资中扣除2000元,剩余8000元,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导致原告不能按约扣款。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10月8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本金8000元给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利息(计算本金为8000元,从2018年10月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燮灵
审 判 员 殷永东
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