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395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福田一路2号三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8320622L。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立明,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100265H。
法定代表人:郭志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为1319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铁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