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郭志雄,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

关于广州市明兴电缆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370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本金8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罚款。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7执1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夏毅雄

审判员 潘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