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630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兵,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朱温岭市。
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
城西街道主任:孙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俞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列,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兵与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兵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兵负担。
审判员 梁必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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