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诸葛荣兵等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630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兵,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朱温岭市。

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800号。

城西街道主任:孙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俞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列,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兵与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兵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兵负担。

审判员  梁必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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