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台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聚宝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盆公司)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裁决,聚宝盆公司应支付市政公司房屋租金288984元,违约金21673.80元;仲裁费用17694元,由聚宝盆公司承担(已由市政公司预交,聚宝盆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市政公司)。
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台州聚宝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存款人民币7169.7元,之后案外人罗恩坚提出执行异议,执行监督处作出驳异议请求的裁决(2017)浙10执异1号。2017年3月13日,案外人罗恩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17)浙10民初234号的判决,判决解除对该账户的扣划措施,2018年5月10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现本院恢复(2015)浙台执民字第426号案件的执行,将7169.70元转给异议人罗恩坚,对本次恢复的内容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