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668号
原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俞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华,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杜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建城市花园B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原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中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杨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