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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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555号
原告:**彬,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方名金。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