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彬、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555号 原告:**彬,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方名金。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台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