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卉源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天卉源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13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MB0390782F。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雪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顺义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卢川,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顺义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天卉源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2号二幢二层(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71442T。
法定代表人韩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彬,北京天卉源绿色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7〕第10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08年占用顺义区×镇×村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326.71平方米建房及附属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月30日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7〕第10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一、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并对破坏的基本农田326.71平方米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二、按占地面积每公顷33万元(每平方米33元)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10781.43元。2018年2月11日,被执行人履行了处罚决定中的第二项内容,即缴纳了全部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针对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7〕第10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中规定的第一项处罚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7〕第10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7〕第10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处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国东
审判员  王亚平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鹤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