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朋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福群门窗厂、山东有朋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1008号
申请人:临朐县福群门窗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甘石沟村。
经营者:李富群,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申请人:山东有朋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连山,经理。
申请人临朐县福群门窗厂与被申请人山东有朋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有朋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东路支行的存款(账户:9010101100242050002830,0)1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