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有朋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有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边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1533号
原告济南有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学雷,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边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善和,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代理人安福昌,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有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边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有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边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有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有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济南有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