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诚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曼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诚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并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