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飞旭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某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执9755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偿还本金款259068.47元及利息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某地产(辽宁)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但余额不足。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