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西省联宇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联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1983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联宇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联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996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恬,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联宇建设有限公司、陈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5元,保全费805元,合计1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