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448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99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6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