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710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2栋东4楼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8539J。
法定代表人:汤性东,执行董事兼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址
被申请人:黄可可,女,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黄可可,女,,
被申请人:黄可可,女,
被申请人:黄可可,女,2017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
被申请人:罗成丽,女,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罗成丽,女,,
被申请人:罗成丽,女,
被申请人:罗成丽,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苗族,住址重庆市酉被申请人:黄朝猛,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可可、罗成丽、黄朝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可可、罗成丽、黄朝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共1500000元。并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提供以1500000元为限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可可、罗成丽、黄朝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东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