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9948号
申请人: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县向塘镇综合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1453131C。
法定代表人:万美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秀路2号深华科技园厂房2栋5层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8539J。
法定代表人:姜军。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86357.19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6357.1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松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邓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