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9948号之一
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综合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1453131C。
法定代表人:万美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秀路**深华科技园厂房****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8539J。
法定代表人:姜军。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3.58元(原告已缴纳),本院收取683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美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