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9948号之一
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综合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1453131C。
法定代表人:万美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秀路**深华科技园厂房****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8539J。
法定代表人:姜军。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3.58元(原告已缴纳),本院收取683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美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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