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黔0627民初561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李溪镇长沙村8组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华,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沿河县谯家镇白石溪村白云组。
被告:黄朝猛,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兴隆村白杨坪组。
被告: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化科技工业园2栋4楼402房。
法定代表人:汤性东,执行董事。
第三人:黄可可,女,2017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兴隆村白杨坪组。
法定代理人:***,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沿河县谯家镇白石溪村白云组。
原告***诉被告***、黄朝猛、深圳市东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可可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田贵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