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莒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2民初1508号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莒县文心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70391。
法定代表人:张属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男。
被告:莒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4997E。
法定代表人:左振丽,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文心东路101号(岳家村社区东关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27574355N。
负责人:刘爱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信中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X13606984J。
负责人:徐衍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20684。
负责人:李勇,男。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莒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荣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乃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