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5609号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山东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70391。
法定代表人:张属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世慧,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慧,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星,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芹,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继福,男。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韩立涛
审判员  伦志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乃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