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7713号之一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山东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70391。
法定代表人:张属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世慧,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富,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荣涛
审 判 员  韩立涛
人民陪审员  张玲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慧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7713号之一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山东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70391。
法定代表人:张属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世慧,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富,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荣涛
审 判 员  韩立涛
人民陪审员  张玲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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