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518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山东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703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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