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云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3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顺波,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敖文辉,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赣0104民初3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570.5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调解书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570.59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518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建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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