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335号
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顺波,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云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敖文辉,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570.5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533Z0121Q000010H)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和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570.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8元,由申请人南昌巨天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建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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