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执保185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众路。
法定代表人:朱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清市恒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古楼街。
法定代表人:牟德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更道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乔金星,董事长。
被申请人:朱鹏,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李秋霞,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李宏英,女,194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恒宇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朱鹏、李秋霞、李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财保24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恒宇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朱鹏、李秋霞、李宏英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