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财保24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申请人: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众路。
法定代表人:朱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清市恒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古楼街。
法定代表人:牟德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更道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乔金星,董事长。
被申请人:朱鹏,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李秋霞,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李宏英,女,194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恒宇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朱鹏、李秋霞、李宏英银行存款25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清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恒宇地产有限公司、山东绿苑园林有限公司、朱鹏、李秋霞、李宏英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