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嘉谦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新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执恢2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喜,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临清市新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西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嘉谦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众路。
法定代表人李行,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西臣,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生,住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被执行人周艳,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生,住临清市新华路北首。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 勇
审判员 赵泽新
审判员 林忠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