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4民初3447号
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福应路19-1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丰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经济开发区下各区块安创工艺小微园9幢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仙居县平达木制品厂,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路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采家居有限公司、仙居县平达木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