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新分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200号

原告: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45710883R,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阳大道**(观山湖**)**楼******房。

法定代表人:何远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0427X,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献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新分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AJHOF,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iv>

负责人:申献平。

本院在审理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新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好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这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雷

书记员 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