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执41号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623号裁决书,双方确认执行标的额为973226.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镇宁利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的银行存款985358.62元,扣除执行费12132.26元后,余款973226.3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综上,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0623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