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216号
原告:贵州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D13组团(1)1单元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EOMOD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麦,贵州驰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0427X。
法定代表人:申献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新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7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AJHOF。
负责人:申献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新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