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212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郑永兵,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阳碧庆,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杨佰权,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申献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永兵、阳碧庆、杨佰权与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永兵、阳碧庆、杨佰权于2021年6月4日以与被告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兵、阳碧庆、杨佰权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永兵、阳碧庆、杨佰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永兵、阳碧庆、杨佰权负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唐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