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

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与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京民申2694号
再审申请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士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4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士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涉案招标文件并未达成合意。被申请人是接受北京航天航空学院(采购人)的委托,进行相关采购招标事宜,被申请人与采购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即其主体身份等同于采购人,系代表采购人的意思表示。因为被申请人的拒绝答复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中钢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请求驳回宝士达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护中钢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等内容,采购公告明确载明采购文件价款及售后不退,宝士达公司向中钢招标公司购买采购文件并交纳采购文件款,二审判决据此确认双方对前述事宜达成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宝士达公司要求中钢公司退还购买标书款、人员交通费及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宝士达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宝士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符忠良 审判员 彭红运
书记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