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14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成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清
书 记 员  崔浩然
书 记 员  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