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14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成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从芳(**之夫),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9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电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龚勇超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妍子
书 记 员 张 弛
书 记 员 温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