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49962号
原告:***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成林,总经理。
被告:**,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从芳,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段成林,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办理工作交接。事实和理由:被告离职后未办理工作交接。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办理了工作交接,但当时原告拒绝签字,被告已将交接文件交给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及新招用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被告2016年2月18日入职原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14日解除。原告提交了一份工作文件,其中记载了各类办公文件的存放位置、工作流程等。原告称此系被告于劳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按照该文件记载找到相关资料,原告现诉求即是要求被告交接该文件中记载的工作资料。被告称此文件系其离职时制作的交接资料,其将该交接文件发送给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施荣。被告提交��QQ聊天记录,称系向施荣发送交接文件时的对话记录;被告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称系与原告新招用的人员之间的对话,被告亦将交接文件交给了该工作人员。原告对被告证据不予认可,称没有委托过任何人与被告进行交接。
2.原告另提交了一份说明文件,称有数份合同需由被告交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3.原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0197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工作文件记载内容进行交接,但该工作文件即为被告制作的交接文件,其中已经记载了各类办公文件的存放位置、工作流程等,现原告仅称未能按照文件记载找到相关资料,但未能就要求被告交接的工作内容提供具体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另提交了一份说明文件,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现亦无证据显示该说明中所列合同系由被告保管,故综合现有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内容,本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电源(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电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 一 哲
人民陪审员 薛 培 丽
人民陪审员 徐 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