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5513号
原告:河南***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北路睿谷创新中心5号楼1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8YGP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河南***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